TL;DRAbstract
我國大法官會議,於二○○五年在釋字五九九號解釋中做出容許釋憲聲請人聲請之暫時處分,引起學界諸多討論。由於我國現行法中,並無大法官可以發布「暫時處分」之規定。因此,就一般釋憲案而言,大法官在立法不備時,是否可以自創程序,並自行在釋憲實務中運用,即有檢討之必要。本文基於上述問題意識,擬就比較法之觀點,將檢討之重點置於我國與日本憲法訴訟中的暫時救濟制度之比較。文中,將在分析我國和日本的違憲審查之概況後,分析我國大法官此次做出的「暫時處分」之性質,並檢討我國釋憲制度中,未來有關暫時權利救濟之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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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法官會議,於二○○五年在釋字五九九號解釋中做出容許釋憲聲請人聲請之暫時處分,引起學界諸多討論。由於我國現行法中,並無大法官可以發布「暫時處分」之規定。因此,就一般釋憲案而言,大法官在立法不備時,是否可以自創程序,並自行在釋憲實務中運用,即有檢討之必要。本文基於上述問題意識,擬就比較法之觀點,將檢討之重點置於我國與日本憲法訴訟中的暫時救濟制度之比較。文中,將在分析我國和日本的違憲審查之概況後,分析我國大法官此次做出的「暫時處分」之性質,並檢討我國釋憲制度中,未來有關暫時權利救濟之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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