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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司法》中监事会立法的几点思考

杨欣欣-1997-01-01-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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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Abstract

监事会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必备常设的监督机关《公司法》126条对监事会专司监督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立法上未能对监事行使权规定切实可行的保障程序,又加之中国的经济环境较为特殊,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经营风土’难以为监事与行使职权提供适合的土壤,监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运行操作中很难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以至实践中多出现了监事会虚化的现象。要改变这一状况,笔者认为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公司中有关监事会的立法。所谓硬件即指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人事构成上;所谓软件即指监事会的权限及其行使权限的程序保障。所以,本文拟就从以上两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一、监事会的人事构成关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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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必备常设的监督机关《公司法》126条对监事会专司监督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立法上未能对监事行使权规定切实可行的保障程序,又加之中国的经济环境较为特殊,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经营风土’难以为监事与行使职权提供适合的土壤,监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运行操作中很难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以至实践中多出现了监事会虚化的现象。要改变这一状况,笔者认为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公司中有关监事会的立法。所谓硬件即指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人事构成上;所谓软件即指监事会的权限及其行使权限的程序保障。所以,本文拟就从以上两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一、监事会的人事构成关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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